close

個人資料保護法釋義與實務:如何面臨個資保護的新時代

作者:劉佐國、李世德

出版社:碁峰

出版日期:2012年08月02日

語言:繁體中文 ISBN:9789862765296

書號:EE0327

定價:380元 75折價:285元

有看部落格的才有此優惠喔

也可到露天購買http://goods.ruten.com.tw/item/show?21208049712860
內容簡介

為了加強保護民眾之個人資訊隱私權益,2010年5月立法院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,有關個資保護的內容與影響,已成為時下熱門議題。在即將施行新法的今天,不論是關心自己個資權益的民眾,或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的行政或法務人員,都應該熟悉個資法的規範意旨,不但可以確保本身的隱私權益不被侵害,更得以避免因不慎觸法而受到法律之追訴。

  本書係就2010年5月公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,以逐條釋義方式,深入淺出闡明條文的立法真義,並舉出諸多實務案例介紹,即使是非熟諳法律的讀者,亦能迅速正確的認識個資法,是一本關心個資保護與維權不可不讀的書籍。

  本書分為本論與各論二部分,本論係介紹個資法的立法緣由及修法過程重點,及相關架構與原則。由於個資法不若傳統之民法與刑法,屬科技新興法律,許多名詞與概念,一般讀者無法明確瞭解,為便於讀者閱讀起見,各論部分採逐條釋義方式撰寫,內容包括條文本身、條文釋義與實務運用三部分。除對條文立法緣由與意旨充分解釋,以讓讀者能真正瞭解條文規範外,更加上大量實務案例與法務部函釋,使讀者能從實際個案中,舉一反三,而更容易清楚的認知條文規定的內容。另本書之撰寫,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表達,避免艱澀的法律用語,由淺入深,以方便非唸法律的讀者瞭解本書內容。

作者簡介

劉佐國

學歷:
 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 美國杜克大學、喬治城大學研究

經歷:
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、編審、科長、專門委員。
  法務部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」2001-2008承辦主管。
  2002-2004年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(APEC Privacy Subgroup)中華台北代表暨小組工作成員。
  2005經濟部國際貿易局ADR(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)機制審查委員。
  2005-2006資策會國民健康資訊建設計畫(NHIP)委員。 2005-2007年台日電子商務法制協調會議代表成員。

現任:
  台灣隱私權顧問協會祕書長

李世德

學歷:
  東吳大學法律系、政治大學民族研究所

經歷:
  86年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通過
  86年律師高考及格
  全台法律事務所律師
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
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員、編審
  法務部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研修小組」成員
  APEC隱私權保護小組(APEC Privacy Subgroup)工作成員

現任:
 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

章節目錄

本論
 第一節 導言
 第二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與修法背景
 第三節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
 第四節 APEC 隱私權保護原則.
 第五節 結語

第一章 總則
 第 1 條:立法目的
 第 2 條:用詞定義
 第 3 條: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當事人權利
 第 4 條:受委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視同委託機關
 第 5 條: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基本原則
 第 6 條:特種資料之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要件
 第 7 條:當事人書面同意之定義
 第 8 條: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
 第 9 條: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
 第 10 條: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請求答覆查詢、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
 第 11 條:個人資料正確性之維護及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
 第 12 條:個人資料外洩之通知義務
 第 13 條:當事人行使本法權利之處理期限
 第 14 條: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之成本收費

第二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
 第 15 條: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要件
 第 16 條: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
 第 17 條: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公開事項
 第 18 條: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

第三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及利用
 第 19 條: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蒐集、處理要件
 第 20 條:非公務機關對一般個人資料之利用要件
 第 21 條: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非公務機關為國際傳輸個人資料
 第 22 條:主管機關行政檢查權
 第 23 條:扣留物或複製物處理
 第 24 條:聲明異議之程序
 第 25 條:主管機關之處分
 第 26 條:主管機關公布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檢查結果
 第 27 條: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義務

第四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
 第 28 條: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
 第 29 條:非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
 第 30 條:損害賠償責任消滅時效
 第 31 條:損害賠償責任分別適用國家賠償法與民法規定
 第 32 條:提起團體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之資格要件
 第 33 條:專屬管轄法院
 第 34 條:授與訴訟實施權要件、公告程序及暫免徵裁判費
 第 35 條:承受訴訟
 第 36 條: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計算
 第 37 條:授與訴訟實施權之訴訟行為權限
 第 38 條:團體訴訟判決後之撤回訴訟實施權與通知當事人
 第 39 條:訴訟結果所得賠償之交付與禁止請求報酬
 第 40 條:委任律師代理訴訟

第五章 罰則
 第 41 條:違反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刑罰
 第 42 條:妨害個人資料檔案正確之刑罰
 第 43 條:領域外犯罪之適用
 第 44 條:公務員犯本章之罪加重其刑
 第 45 條: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
 第 46 條:刑罰法規競合處理
 第 47 條:違反蒐集、處理或利用規定及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之行政罰則
 第 48 條:違反本法其他規定之行政罰則
 第 49 條: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檢查之行政罰則
 第 50 條: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、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併罰

第六章 附則
 第 51 條:排除本法適用之例外情形與領域外蒐集、處理或利用適用本法
 第 52 條: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權限委任與委託
 第 53 條:本法所定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
 第 54 條:本法修正施行前間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
 第 55 條:另訂本法施行細則
 第 56 條:施行日期與非公務機關登記制度廢除之過渡措施

附錄
 附錄一: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」101 項
 附錄二: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」十大類 72 種
 附錄三: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」明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事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辦理之說明
 附錄四: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條文對照表

法務部函釋索引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ETAITBOOK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